非婚生育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在现在的社会还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很多人都说非婚生育是需要收取罚金的,以下分享非婚生育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内容。
非婚生育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因为非婚生育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国家部门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同时保护环境,就会要求相关非婚生育人群缴纳相关费用,对国家公共事业进行支持,当然主要也是为了避免更多非婚生育的情况出现,毕竟这种行为会对国家以及社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正常情况现在罚款的方式按照男女双方收入的0.5-2倍进行,但只要是在孩子办理出生证之前领取结婚证,都不属于非婚生育情况,也就不需要缴纳费用。
新婚姻法单身生育罚款和上述是一样的,所以都是建议大家在发现自己怀孕之后,及时领取结婚证,这样就能够避免产生相关的费用。
非婚生育就现在的情况来看,还是需要收取一定的抚养费用的,因此大家还是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领取结婚证。
非婚生育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为非婚生子女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子女。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未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违反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尴尬的罚单
儿子上户口“补证”要5万
结婚后,孙先生和江小姐首先想到要给儿子办个户口。“没户口,小孩就不能就近上学读书。”就在孙先生夫妇带着儿子去派出所上户口时,被告知他们的儿子要上户口,必须有计划生育办公室开的“准生证”。
“我们没有‘准生证’,怎么办?”孙先生夫妇问。“那就到计生办开个证明,证明儿子是合法生下来的。”得到了派出所户籍警官的指点,孙先生夫妇来到江宁区陶吴镇计生办。“计生办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我们的小孩生下来,没有证,是违法的。我们是非法同居,按规定要罚款5万。缴完罚款,小孩才能开证明办户口上学。”孙先生不解地说,“我搞不懂了?我们不是领了证了吗?又没有多生,怎么违法了?”
孙先生讲,为了给儿子办户口上学,他向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讲述了儿子出生的全部经过,希望能通融一下。“我向计生办的人解释:要不是老丈人当初反对我们在一起,逼我掏彩礼,我们早就结婚了。也不会等到孩子5岁了才领证。但他们工作人员都不听,坚持要我缴罚款。”
计生办解释
“非婚生育”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只要孩子出生前一天,父母领证就不算‘非婚生育’。但孩子已经出生了,再领证就算‘非婚生育’,按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受到罚款处理。”昨日下午,南京市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这样表示,2002年12月1日前出生的“非婚生育”孩子,按旧的江苏省计生条例规定罚款,即父母双方罚款数额为孩子出生当年南京市人均年收入的总和,父母双方都要罚。2002年12月1日后出生的“非婚生育”孩子,按新条例罚款,为男女双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至2倍。此外,父母双方在“非婚生育”前有过婚史或有过孩子,还要另加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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