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到2周岁离婚怎么判
孩子不到2周岁离婚怎么判,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对孩子伤害是最大的。比如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时如果子女尚不满两周岁的,抚养权该怎么判呢?下面看看孩子不到2周岁离婚怎么判。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一、通常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共同生活为宜。
主要是考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和身心健康。例如,子女需要母乳喂养、女方照顾小孩可能会更细心和周到等因素。也有不少问,如果子女属于人工喂养的,女方是不是就没有这个优势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该规定是指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并没有设定其它条件,只要是两周岁以下的,即使是人工喂养的,同样女方有优势。
二、特殊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以随男方共同生活。
这些特殊的情况,主要有下面这三种情形: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第三项是兜底条款,在适用上有一定的弹性,需要具体的对不适合直接抚养的情形进行区别。如果出现这些情形的,可以由男方直接抚养。
综上分析,男方双方离婚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女方共同生活是原则性规定,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基本上可以确定抚养权归女方,例如男方经济能力好、居住环境较好等等,即使有这些优势条件,也不会考虑。只有女方符合上述三种例外情况下时,才会考虑由男方直接抚养。当然,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仅适用不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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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双方了解沟通甚少,婚后生活方式存在很多差异,双方感情无法进行沟通。2013年2月28日,原告生下女儿霍某乙。女儿出生后,照顾女儿及家庭琐事均由原告承担,被告未给过原告生活费。原告除照顾女儿及家庭之外,还得在家开网店赚取生活费帮补家庭开支,且近来与被告母亲同住,双方矛盾较大,目前原告已搬离被告住处,与被告正式分居。女儿霍某乙目前未满两周岁且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亦有固定的房产和稳定的收入,女儿归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婚后双方未有共同财产和债务。
对此,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霍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在于原告;被告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网店,原告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被告应依法多分;被告要求抚养小孩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如果小孩归原告抚养,其主张的抚养费过高。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夫妻矛盾双方均表态同意离婚,无法和好,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据此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小孩抚养权。原、被告均表态要求抚养小孩霍某乙,因小孩现跟随原告生活,且尚不足两周岁,故目前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被告主张轮流抚养小孩,因双方就轮流抚养无法协商一致,且小孩目前年龄尚小,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根据深圳本地生活水平及小孩目前必要开支,结合原、被告工资收入状况,法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700元,对原告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其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每周探望小孩两次的要求,法院据此确定被告每周可探望小孩两次,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原告应予以协助。
被告要求分割双方经营网店收入,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审理,被告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希与被告霍某甲离婚;女儿霍某乙由原告刘某希直接抚养,被告霍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元(抚养费从2014年6月起支付至小孩18周岁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判决生效前已发生的抚养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霍某甲可每周探望小孩两次,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原告刘某希应予以协助。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女儿霍某乙未满两周岁,双方就女儿的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提出轮流抚养女儿,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跟随原告生活,有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利情形,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优先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因此,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刘某希的抚养权诉求。
一般会判给母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男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出于婴儿成长发育的需要,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同母亲生活为原则。但是,这不是绝对原则,很多时候,出于孩子利益考虑,在某些状况下,哺乳期的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反而更有利于其的成长。因此,男方为了争取尚处于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以下角度搜集证据和材料:
(一)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二)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三)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孩子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贸然改变会对孩子成长形成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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