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子婚后共同还房贷财产分割案例
婚前买房子婚后共同还房贷财产分割案例, 婚前买房共同还贷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离婚之后这就成了很多人都烦恼的事情,以下婚前买房子婚后共同还房贷财产分割案例。
陈某,男,1974年5月出生,杭州人,李某,女,1980年7月出生,杭州人。在2002年底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在2003年8月份出于结婚考虑,陈某在父母的资助下出资20万元,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购买了位于江干区采荷小区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10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并住进该房屋,以双方的共同收入来偿还该房屋贷款,11月份初该套房产证办出产权登记在男方陈某名下。
婚后双方在2005年生育一儿子。在2009年陈某从原单位离职于四季青做服装生意,因赚到钱,在2009年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后因陈某生意应酬不断,没有时间顾家庭,加之李某经常怀疑陈某在外与其他女人有染,为此两人经常争吵不断,后双方父母介入协调,结果非但未调和成功,反而引起双方父母两家人的争吵而使双方分歧更大,期间,两人经常分居。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至2012年3月,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委托代理应诉,双方在上述房产的分割上起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开庭前充分详细的准备,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结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
本案代理意见(简要):
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依法应判处离婚。
2、本案位于采荷小区的争议房产应判决归被告陈某所有。
案件审理结果:
后在结合法律规定发表详细充分的代理意见下一力促成双方达成诉讼调解。
民事调解书(简要):房产归被告(即男方)所有,由被告陈某一次性补偿支付给原告李某(即女方)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合计人民币54万元,儿子归女方原告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等。
本案通过代理帮被告陈某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实现诉讼的预期目的。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
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一直是自己的名字。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子以后,房子已经升值了4倍多。几年后,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大头,这套房子究竟归谁?
结果:房子归男方,但男方应支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后,房子仍归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律师说法:新婚姻法明确房子,却易伤感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自从《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且由于此类案例的判决,使得许多新婚夫妇为了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而争得不可开交,因此也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其实,婚姻中最稳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让房子伤了感情是愚蠢的行为。
要离婚房贷共同还贷的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所购房屋权属不因婚姻行为发生变化
婚前一方申请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其作为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少有合法所有者。依照物权理论,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而发生。
而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因此,登记人对于房产的完整的绝对的所有权,无论是身份上抑或财产上,均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续期间,婚前所购的房产权属不发生任何物权变动,登记人仍然是法定的少有的所有权人。
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化。与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即婚姻对婚前一方的个人债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效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依赖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移转需要以相应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仅有当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记或交付之法定方式”。
因此,一方面,婚前一方因按揭购房而产生的一系列债法律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发生任何变更,缺乏这一原因基础,房屋权属的变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最终生效确立,另需权利人的登记,因此,房屋产权登记簿是房屋权属变化状况的法定依据,若无变更,亦不生变动效力。
因此,对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而言,婚姻这一法律行为对按揭买卖债法律关系及其依登记取得不动产物权不产生任何身份或财产层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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