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嫖不承认后果
抓嫖不承认后果,我们国家对于【嫖】娼的打击还是很严厉的,因为【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有些人【嫖】娼被抓了,想通过不承认来逃脱罪恶,这样到底行不行的通呢?抓嫖不承认的后果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嫖】娼被抓只要有证据不承认也不行。
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
1、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
2、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
3、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
4、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其他人证,物证;
5、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嫖】娼是违法行为,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需要有违法事实与证据。
一般是要抓现行,但也不排事后犯(事后追究)的。不过事后追究警方取证是存在困难的,即使被卖【淫】女供出来了,违法行为人要咬定不承认,派出所就会存在证据不力的困难,无法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人,对于违法行为在警方没有掌握有力证据时的抗辨行为或对抗行为,是公民的选择权或抗诉权。但要是卖【淫】女供认(指认)了,行为人也承认了,则会被坐实违法事实而受到处罚。
三、这类案件属于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范围,执法中必须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非现行即缺乏直接或有效证据,处罚证据不足不可以执行处罚。
四、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认定【嫖】娼一般是很难的,绝大多数都是抓个现场,否则,当事人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 。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着公安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
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如果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对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比较清楚,双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学、邻居等;
而卖淫【嫖】娼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不属实,这样即可排除所谓的有感情基础。
但是,即便分开讯问,公安民警仍有可能获取不到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这时,民警应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不过是民警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必然就是事实。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只能放人。
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当事人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即使没被抓现行还是能定罪的,只要是【嫖】娼就属于违反了社会治安法,是要行政拘留的。
但是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就不会再处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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