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


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有的时候因为一些纠纷,这个时候是需要进行仲裁的,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重新仲裁十分重要。仲裁虽然有一裁终局的制度,下面看看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及相关资料。仲裁

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

  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有的时候因为一些纠纷,这个时候是需要进行仲裁的,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重新仲裁十分重要。仲裁虽然有一裁终局的制度,下面看看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及相关资料。

  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1

  对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的情况,劳动仲裁不受理,不适用15天规定,而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即两年内提起诉讼,拿着不受理的书面裁决去法院起诉吧

  15日规定适用于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情况,本案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

  既然劳动仲裁机构已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常不可再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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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情况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应当及时告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重新审理裁决后可决定是否开启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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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驳回还能再次申请吗

  仲裁申请被驳回的,如果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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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

  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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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发过个人不予受理通知书,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已经发过个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既然劳动仲裁机构已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常不可再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依法起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出具的不受理相对方申请事项的通知文书,通常是因为本单位没有所申请事项的处理权限,或者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件,劳动法确立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

  对于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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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劳动仲裁的申请,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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