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暗示自动离职应该怎么办
被暗示自动离职应该怎么办?在职场中离职是很常见的情况,因为每个人对自己的职业规划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被暗示自动离职应该怎么办,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秉持着人性本善的想法
首先,当你遇到这样的状况时,一开始最好的态度便是抱着“人性本善”的想法,也就是即使主管真的有刁难你的表现,先假设主管并不是“恶意”要找你麻烦。因为不论最后证实的结果如何,疑神疑鬼、杯弓蛇影的怀疑主管暗示你,反而会影响你的工作情绪与表现。此外,你也可以确认一下你的状况是否为单一事件?其它同事是否也有一样的困扰?
举例来说,你可能会发现主管经常突然丢几个临时工作给你,要求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企划案一改再改,你觉得主管根本是鸡蛋里挑骨头;甚至当着其它同事的面斥责你。
这些都可能只是主管的个人特质,不同的主管有不同的管理风格,而同样的行为也可能有不同的涵义,尤其对新进人员来说,多打听、了解主管的个性与风格,以免误解了主管的本意非常重要。如果你一味地相信自己被暗示而负气离开,到了另外一个公司或许你仍会遭遇一样的问题。
两种常见的“暗示”与对策
排除了以上这些理性的思考之后,倘若你发现主管已经是本着非理性的情绪化因素,针对个人做出不合理的行为,为了保护自己不被恶意遣散,不同的状况有不同的作法。
第一种常见的“暗示”就如同上述的情况,主管经常以不合理的要求来刁难员工,好让员工受不了而自动离职。为了避免日后离职时出现劳资纠纷,初期还是以尽量配合主管要求的原则为主,一方面当作是另一个磨练自己的机会,一方面则可以开始做“存盘备份”的动作。换句话说,为了以防主管日后硬是以“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等不适任的原因强迫离职,在每一次授与工作的同时,员工可以用电子邮件的方式与主管再次确认工作内容;或是当主管一味地责难你的表现,你可以写下改善的方向,主动跟主管沟通。即使主管没有回复,但你已做了再次确认的动作,同时也有明确的纪录,日后发生争议时可以此为左证,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种可能被用来暗示要自动离职的状况则是“剥夺员工工作的成就感”,也就是不再分派新的工作任务,甚至连手边进行到一半的业务都由其它同事接手,让员工处于无事可做的尴尬状态。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形,当然不能就抱持着“是公司不给我工作,又不是我不做”的态度,开始上网闲聊或看报纸喝茶。相反地你应该主动协助周遭的同事,甚至委婉地跟接手你的工作的同事表达,“公司可能对我有其它的安排,在那之前我可以先帮助你更快进入状况”,同时记录每天的工作内容。或者,你也可以自己创造新工作,利用时间搜集资料提出新的企划案。总而言之就是别让自己什么事都没做,以免日后让公司更有理由要求你离职。
善加利用人资部门
当你怀疑你已被暗示要自动离职,另一个恰当的处理方式则是寻求人资部门的协助。无论部门主管是理性地认为你真的不适任,或非理性的就是要逼你走,透过人资部门较客观的第三者立场来处理都是比较恰当的,也可以避免情绪性的冲突产生。此外,你也可以透过人资部门寻求调动职务、转换工作的机会。
庆幸的是,大部分有制度的公司在处理不适任或表现不佳的员工时,通常都会有一定的程序与作法。从一开始以口头沟通的方式进行,若仍然无法改善,则逐步以书面记录的方式,共同明订改善的期限与目标,要求员工达成。倘若仍然无法达成目标,此时人资部门便会介入处理,进行调动职务的辅导或离职意愿的沟通。因此员工大可不用时时担心,主管的那个行为是否又暗示了什么。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按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即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二是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三是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对以上行为进行审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离职事实的'确认
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把握三点:第一,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第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第三,超过规定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自动离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制作完备的考勤表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事实。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样要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已告知工会,并送达至劳动者。
3、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平衡用人单位利益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存在自动离职事实的劳动者,也要考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防止企业损失扩大,维护用工稳定。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不顾企业利益擅自“跳槽”,这就不仅仅是按自动离职处理,还要按劳动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如企业生产富余职工多,在认定时就需多加分析,着重考察员工未提供劳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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