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抚养费细节
离婚协议书抚养费细节,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要协议离婚的,是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的,双方必须要协商好才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确。下面了解离婚协议书抚养费细节。
一、离婚协议书抚养费细节需要写吗?
离婚协议书抚养费细节是需要写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怎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4、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就是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孩子的费用,对于这笔费用一定需要按双方所协商的来,在离婚协议书中,就需要把抚养费的细节注明清楚,除了此费用之外,还有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双方夫妻共同的财产、共同的债务一起写清楚。
第一、抚养费支付的期限。
那抚养费的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多一点少一点都可以,主要那是为了满足小孩以后的正常的物质生活需要。但是,支付的期限一般是到小孩十八周岁,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呢,18岁,有可能是小孩才是刚刚上大学,关于大学的费用,建议朋友们,在离婚协议书当中也要写明确,以防万一,因为那大学的费用也不少,四年的学费,生活费等等,其实费用也是挺多的,所以说大家为了小孩,那也可以把小孩把抚养期限约定到小孩大学毕业。
第二、抚养费的数额。
首先,由双方来父母的协商,最好协商好一个抚养费数额,以后按照这个数额来执行就可以。但是呢,有很多的朋友,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书当中,或者说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会考虑到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抚养费可不可以一次性支付啊,那一次性支付比较省事。
第三、一次性抚养费。
尤其那是一些女性朋友呢,她非常想让对方的把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完毕,这样的话呢,省得以后麻烦。但是,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呢?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就是女方的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
2、就是对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就是对方的有能力一次性支付,
4、就是这种一次性支付的金钱,不侵犯其他人的权益。满足这4个情况下的才可以支付一次性抚养费。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时,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1、实际需要原则,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活费的实际需要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判决的案件大大低于该标准,如2001年河北省城镇生活水平人年均5000元,每月为400余元。而只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月负担60-120元,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费(应包括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的实际需要,应视离婚时子女就读的学校性质而定。
离婚时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计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应支持。
离婚时,子女尚未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的收费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凭实际支出费用的票据负担各个教育阶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
2、合理负担原则。
这里讲的合理负担不是父母应平均负担,而是按照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父母各方的实际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应分担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负担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离婚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相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平均负担。
(2)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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