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裁员赔偿20个月
孕期裁员赔偿20个月,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律对女性职工有非常特殊的保护,女性在怀孕期被裁员公司是需要进行一定赔偿的。为下面大家介绍孕期裁员赔偿20个月。
怀孕期间公司裁员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给予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标准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孕期裁员赔偿金怎么计算
孕妇被裁员赔偿金计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拖欠和克扣工资赔偿金怎样计算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公司收到的赔偿款需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等规定,公司收到的的赔偿金是免税的。
怀孕期间被裁员怎么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即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没有排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适用,当“三期”女职工出现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时,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出现用人单位解散、被依法撤销等情形时,亦可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被裁员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旅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怀孕裁员可主张的赔偿标准:2N赔偿金(月平均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
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职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原则。
2.补偿金、赔偿金。公司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标准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的,计算补偿金时仍按照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作为计算基数。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另,《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职工如果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将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2、生活费。一般情形下,劳动关系终止后无须继续支付后续工资,但个别省市出于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的考虑,规定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生活费。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载明,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怀孕哪些情况下可以被辞退?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万能的保护伞。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解除: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如果符合过错性解除的相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
怀孕期间合同期满可以不续签吗?
可以不续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三期的顺延。因合同到期属于客观情形,且三期属于合同到期顺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的,即符合到期顺延的规定,即便女职工因不知情已经离职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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