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精神抚慰金规定
离婚要求精神抚慰金规定,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了,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过错损害赔偿是允许的有法律依据的,在离婚后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只能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下关于离婚要求精神抚慰金规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不同,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各位在实践中可以参考下列因素确定该如何计算离婚精神损失费。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
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离婚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着法院当中所规定的家暴以及遗弃成员和出轨的这种法定情形的话,完全是可以进行处理的。根据具体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是受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的行为情节来进行确定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另外一方采用暴力殴打,遗弃的方式对待自己的伴侣,从而导致另外一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失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判定赔偿义务人所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会高很多。
二、可以要求另外一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况
婚姻法第46条说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另外一方有重婚行为,婚后与异性同居行为,在家庭中对另外一半使用家庭暴力,有【虐】待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的。并且受害方没有过错的,可以要求赔偿。
1、 重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和她进行同居或者是重婚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要求另外一半赔偿精神损失。在婚姻法里对于重婚和伴侣和他人同居都有着理论上和务实上的区别。重婚是当事人已经结婚,但是又以结婚的名义和另外的异性结婚。
而高人民法院对于配偶者和他人进行同居的司法解释是,当事人已婚,但是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外的异性,不采用夫妻的名义,来维持和稳定的共同同居。
虽然重婚罪和婚后与另外的异性同居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总归来讲,都违法了婚姻法里面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忠于婚姻是婚姻之间存在的根本,违反了忠实义务就构成对伴侣的侵害。法律上列举了重婚罪和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另外的异性同居,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的.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于保护稳定的夫妻关系,而在发生这样的事件之后也可以让受害者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
2、 家庭暴力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而这样的方式给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精神或者是肉体上的伤害。所以国家婚姻法规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可以要求另外一方赔偿精神损失。
3、 遗弃
婚姻法第46条还说明,受害者还可以采用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要求另外一半赔偿精神损失。而遗弃的含义是指,受害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另外一半为了逃避责任,而进行的远走高飞,或者是消失。同时也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拒绝和对方同居,或者是没有理由的外出不归。
对于遗弃罪,法律的解释是在双方关系存续妻期间,另外一方消极怠慢对方,没有在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对对方进行关爱。从而导致伴侣出现一定的精神损伤,或者是自残的行为。
一、离婚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离婚时当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另一方该不该给呢,什么情况下该给呢?离婚时一方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产生反常的精神状况,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二、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情形
1、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2、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为家庭成员,此解释过于宽泛,依照规范目的应当做限缩解释。第46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到侵害的配偶给予救济。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时,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请求赔偿。因此,此处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对象也应限缩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图危害配偶生命的行为在违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强烈,着眼于规范的目的(保护配偶的人身权),应对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扩张解释把此类行为包含在内。
3、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对于何谓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之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得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3、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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