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离婚后前夫欠债房产没过户怎么办


离婚后前夫欠债房产没过户怎么办,感情已经破烈,婚姻期间共有的房产还未来的及划分,前夫却欠债累累,那么房产应如何分配,属于妻子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呢,让我们来看看离婚后前夫欠债房产没过户怎么办。离婚后前

离婚后前夫欠债房产没过户怎么办

  离婚后前夫欠债房产没过户怎么办,感情已经破烈,婚姻期间共有的房产还未来的及划分,前夫却欠债累累,那么房产应如何分配,属于妻子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呢,让我们来看看离婚后前夫欠债房产没过户怎么办。

  离婚后前夫欠债房产没过户怎么办1

  离婚后前夫欠债房产没过户怎么办

  离婚房产约定,要及时过户,不及时过户,就很有可能因为前夫或者前妻有新的负债被执行。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的,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但较于形成在后的一般金钱债权具有优先性。

  法律分析

  如果对法院查封、冻结、评估、拍卖房产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即不指向特定物房屋,而约定所有权人的权利则直接指向房屋,即其请求权系基于房屋而产生,显然约定所有权人的权利离房屋更近。

  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仅系登记所有权人(即离婚协议中的义务人)的个人债务,则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理,申请执行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人请求给付。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之所以要保护 ,就是因为买受人已经为取得物权履行了一定义务并以一定的方式对外进行了公示 。

  约定所有权人已占有使用房屋,则离婚协议已开始履行并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宣示权利,也减少了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约定权利人对此不存在过错,系指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由于义务人不予协助、办理登记存在客观障碍、登记机关原因等约定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约定所有权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登记在义务人名下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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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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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欠债 属于我的未过户房产会不会执行给债权人

  这起案件中涉及了很多方面的纠纷点,每一个纠纷点对于当事人都是利益的重要得失点。在债务的纠纷中往往很简单的只关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而这起债务的.纠纷还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纠纷,查封房产等等方面,十足是个令人头疼的案件。

  胡先生与胡太太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的将他们共同名下的一处房产归于胡太太。但是因为这所房产正在进行贷款期间,所以产权的名字还是双方。事隔四年胡先生因为向卢先生借款,未能及时偿还,被卢先生告上了法院,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这样包括属于胡太太的那所房产在内的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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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里糊涂的胡太太怎么也没想到本属于自己的房子要被法院强制执行给债权人,咨询清债公司律师才知道维权诉讼是个漫长的过程。首先要另案提起诉讼确保自己的权利,其次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但是两种方法都会耗时较长。并且这里胡太太有个致命的伤——被查封房产未进行过户。

  债权人对胡太太没有追究债务偿还的义务,这是在离婚后发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关规定中不动产即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做了分配,但是没有进行变更手续,离婚后一方的债务纠纷发生,依法仍然可以将原房产权的归属作为查封的财产。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分配不能影响对没有办理变手续的产权进行制约。

  虽然在清债公司的专家律师调解下,债权人放弃了对本属于胡太太的房产的保全,但是胡太太也着实受惊不小。在这里提醒大家,及时办理变更才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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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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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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