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锅头擅用冬奥标志被罚6.1万
北京二锅头擅用冬奥标志被罚6.1万,2022北京冬奥会临近,当下不少企业、商家喜欢用“蹭热度”的形式为自己打广告、做宣传,北京二锅头擅用冬奥标志被罚6.1万。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显示,1月17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产品,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余元。
根据行政处罚书,经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生产了一批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的产品,共计967件,每件6瓶,每瓶1。5L。上述产品于2021年12月12日销售给了一位赵姓客户,销售金额61597。9元。违法经营额共计61597。9元。
2022年北京冬奥会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冬奥会会徽、吉祥物等一亮相,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但是如果心存侥幸违规蹭奥运会热点,那等待他的将是一张罚单。
案例一
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擅自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标志案
2021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反映情况,对辖区内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企业微博,并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含有“#一起看奥运#、#不可辜负的美食#、#东京奥运会#、#如果我是运动员#、#好好吃饭#、#吃货在这里#”等话题及宣传其菜品的商业广告图文内容的微博。
“上述两条微博使用的‘奥运’‘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属于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专有标志,当事人为提高商业影响并宣传自身餐饮品牌,未经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021年10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二
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针对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商业目的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所享有的专有权。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标志案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在企业实名认证的微博号上发布带有“#围观奥运会#”等文字宣传微博10篇,并附海报。当事人虽表示文案及海报是由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的,其中使用“#围观奥运会#”的'热搜词条是该公司的媒体采买代理公司上海李奥贝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新浪微博沟通后授权使用,但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来函确认,当事人并未获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授权许可。当事人未利用此次宣传获得相关经济利益,故按无违法经营额认定。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第四条第二款,对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宝马改正,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好丽友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1年12月3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罚款115000元。
案例五
长安马自达擅用奥运标志案
2021年11月,长安马自达因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案例六
咪咕擅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1年10月,中国移动旗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某平台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专有权被罚,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第四条第二款,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案例七
Keep关联公司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案
2021年10月Keep关联公司北京卡路里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卡路里公司”)因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的相关规定被罚。根据处罚信息,2021年7月2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ID:Keepland)上发布了名为《最强燃脂季,北京CBD户外百人热汗趴|卡路里运动季》的宣传文章,宣传内容包括“燃动夏季 助力冬奥”“¥89 立即抢票”等内容。上述行为未得到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际奥委会许可,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的相关规定,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北京冬奥 人人期待
保护奥标 从我做起
冬奥会临近,当下不少企业、商家喜欢用“蹭热度”的形式为自己打广告、做宣传,但是要注意有些“热度”可不能随便蹭!
近日,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排摸的线索,在一家大型体育运动培训场馆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店堂内发布推广的微信公众号含有“2022北京冬奥会”文字以及“北京冬奥会”等奥林匹克会徽图案标识的宣传内容,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开展商业宣传活动。目前,案件正在立案调查中。
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与之相关的标志、会徽、吉祥物等知识产权均受保护,不容侵犯。
为保障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了五大重点任务,通过“专项行动+错时监管”,全方位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这几点要注意:
1、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2、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3、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主要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残奥会有关标志等。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为了更好地保护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广告中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作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重点提示
一、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二、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三、奥林匹克标志及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主要包括:
(1)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例如奥运、奥运会等;
(3)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4)《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例如,体育图标。
(5)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
四、广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标志元素:
1、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北京冬奥会相关标志、冬残奥会相关标志、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相同的图案(不论何种颜色)或其能明显辨识的局部或变形;
2、突出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13届冬季残奥会”“北京冬奥”、“冬奥会”、“冬奥”、“北京2022”、“2022冬奥会”、“Beijing2022”、“更高更快更强”或“Faster,Higher,Stronger”、“一起向未来”或“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冰墩墩”、“雪容融”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
3、未突出显示本条第2项所述字样,但将这些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支持”、“助力”、“评比”或“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足以引人误解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五、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奥运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公告和北京2022冬奥组委官方网站(www。beijing2022。cn)官方发布栏目公布的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进行及时了解和核对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奥运会及冬奥会、冬残奥会标志内容的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备存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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