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和退休的区别有哪些
离休和退休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讲,符合规定条件之后就可以申请退休,此后就可以不用继续上班。此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是有保险金的,以下了解离休和退休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退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一定条件后,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申领养老待遇的制度。
2、对象不同。
离休对象为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离休干部。退休包括所有企业职员,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3、办理退休条件不同。
离休干部只要满足达到离休年龄,且满足参加工作时间即可。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待遇标准不一样。
离休人员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本地政策领取退休金。
5、参加工作时间不同。
以前参加工作的是离休,而在1949年这个时间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
对于退休和离休的法律适用情况,是需要根据职工在办理时的不同条件来进行认定的,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政策待遇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社保部门了解相关事项。
1、定义不同
离休的定义: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离休的条件是:离休的年龄,部长、省长以上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为65周岁,副职为60周岁;行署专员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适当推迟。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退休年龄规定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保障机制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保障机制 1、建立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范围为在杭的省属企业中的离休干部。 2、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每年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省财政予以补贴。2002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筹集,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0、5万元标准缴纳,省财政按每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保障机制
1、建立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范围为在杭的省属企业中的离休干部。
2、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每年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省财政予以补贴。2002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筹集,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0、5万元标准缴纳,省财政按每人0、5万元标准补贴。该标准一定3年不变,第4年起重新确定。
3、参加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由单位缴纳部分,单位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由地税部门代征。具体程序是:
(1)由缴费单位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开户银行及帐号、离休干部人员基本情况等报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
(2)缴费单位必须与地税部门、开户银行签订《杭州市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开户银行及帐号变更时需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并重新签订协议。
(3)在每年3月底前,由社保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的资料及缴费数据。
(4)地税部门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向缴费单位开票征收。
(5)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离休费”保障经费缴入国库。
4、2002年底6月底前由社会部门给地税部门提供应征“离休费”保障经费资料,由地税部门在7月底前向单位征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离休费”保障经费征缴后,出现离休干部减少情况时,当年保障经费不予退回。
5、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离休费”保障经费。对于困难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的,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统筹缴纳。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也确实无力缴纳的,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经贸等部门核定后给予适当减免。
凡申请减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企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6、由财政厅同级国库预算外存款科目下开设“770260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收入户”,具体用途是:
(1)暂存地税部门征收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收入、滞纳金及其他收入等;
(2)向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收纳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收入。该帐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7、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财政补贴部分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缴拨到位,由省财政一次性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已破产或改制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提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不足标准部分,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剂等途径解决。
8、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统筹内的离休费仍由离休干部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发放,统筹外的项目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具体项目为生活补贴费、书报费、洗理费、清凉饮料费、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交通费、探亲路费、护理费、电话补贴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如因项目、标准调整发生的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保障。
9、建立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10、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离休费”保障经费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所在单位自行统筹管理。
1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加强“离休费”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财政、地税、国库、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对帐制度,保证帐款相符,切实做好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两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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