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由谁负担
仲裁费由谁负担?随着国家普法的节目越来越多,大家对法律的相关知识也了解的越来越多,现在参加工作的人们,都学会了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有的朋友在遇到一些事情,需要请律师请工作人员仲裁的时候,很多人会疑问仲裁费由谁负担呢?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费用如何收取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
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
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的,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什么是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
包括: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
2、案件处理费。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是怎样组成的?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时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的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
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
仲裁中的律师身份与仲裁员迥异。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经济仲裁费用标准的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的经济仲裁费用;
(二)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的经济仲裁费用;
(三)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的经济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多少?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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